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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28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6101251995********,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邑区**镇**村**组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各地口罩紧缺之机,在相关QQ交流群发布广告谎称售卖口罩,其后何某某等4名被害人通过微信、QQ杨某甲取得联系欲购买口罩,杨某甲收到被害人货款后均未实际发货,四被害人共被骗取人民币7200元。杨某甲已于2020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已赔偿4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日,杨某甲利用事先准备的QQ148426****)加入西安市高新区蓝博公寓业主成立的“蓝博A区”QQ群,并在群内谎称售卖口罩,后于同月3日与被害人何某某添加QQ、微信杨某甲用网上下载的口罩等实物照片骗取何某某信任,后何某某为购买口罩在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蓝博公寓的家中向杨某甲分三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55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2.2020年2月3日,杨某甲通过手机QQ加入“北京铁艺电焊交友群”谎称售卖口罩、护目镜等物品,之后通过QQ群内的冯某甲添加其子冯某乙微信,后冯某乙为购买口罩及护目镜先后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4日通过支付宝向杨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8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3.2020年2月6日,杨某甲通过手机QQ加入“海南电焊工程交流群”谎称售卖口罩,之后与群内被害人张某某添加QQ及微信好友杨某甲用网上下载的口罩等实物照片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张某某为购买口罩先后向杨某甲微信账杨某甲所提供的微信、支付宝付款码转账共计人民币14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4.2020年2月6日,杨某甲通过手机QQ加入“江苏水电消防交流群”谎称售卖口罩,之后与群内被害人陶某某添加QQ及微信好友杨某甲用网上下载的口罩等实物照片骗取陶某某信任,后陶某某为购买口罩通过支付宝向杨某甲转账人民币45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QQ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领条等;

2.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冯某乙的陈述;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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