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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栋。2011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的家中,以去六枝特区购买二手车辆并转卖获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随即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一同驾车赶往六枝特区,途中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3500 元,并将身上携带的现金16000元也一并交给杨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驾车到达六枝特区收费站时,被告人杨某某以先去看车为由逃跑,2019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耘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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