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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64********,汉族,初中文化,铜仁市万山区**合作社**,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日,铜仁市万山区**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胡某甲,2012年6月11日变更为杨某甲。

1、2014年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铜仁市万山区**合作社向铜仁市万山区扶贫办申请扶贫资金补助250万元,其中虚构向浙江省庆元县食用菌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古田县吉巷食用菌基地购进菌种的事实,骗取扶贫资金补助人民币40.8万元。

2、2013年底,杨某乙在被告人杨某甲安排下注册了铜仁市万山区杨某乙食用菌种植场,营业执照下来后被杨某甲领取,杨某甲在杨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曾某某以铜仁市万山区海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和工人伪造场地租赁协议、微型企业雇工花名册、雇佣合同书以铜仁市万山区杨力食用菌种植场的名义向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微型企业补助款,2014年8月13日、2015年1月4日分别获得微型企业补助款2.5万元、2.15万元,共计人民币4.65万元,微型企业补助款4.65万元被杨某甲领走。

3、2013年底,胡某乙在被告人杨某甲安排下注册了铜仁市万山区明学食用菌种植场,营业执照下来后连同其身份证复印件、**印章胡某乙一起交给了杨某甲,*乙公司**曾某某以铜仁市万山区海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和工人伪造场地租赁协议、微型企业雇工花名册、雇佣合同书以铜仁市万山区明学食用菌种植场的名义向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微型企业补助款,2014年8月13日、2015年1月4日分别获得微型企业补助款2.5万元、2.15万元,共计人民币4.65万元,4.65万元补助款被杨某甲领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线索移送函、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浩然合作社申请250万元项目补助款材料、万山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工商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意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会议纪要、合作社章程、变更决议、盈余分配表、转让协议、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创业申请书、种植场简介、场地租赁协议、雇工花名册、雇工照片、雇用合同书、实地检查记录表、证明、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胡某乙、胡某甲、曾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戊、何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工作笔录、现场清点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事实伪造资料,骗取国家补助款共计人民币50.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欧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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