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原**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幢**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临时寄押于金华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厂要建家属房,通过向某甲认识了想要承揽该建房工程被害人李某乙。2006年9月22日、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李某乙承揽该建房工程为由,在邵东县**道与****线交叉路口附近,一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业务好处费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收条、户籍资料、关于协调处理邵焦改制有关遗留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同意增加焦化厂管理人全额集资房项目建设规模的批复、关于厂领导分工的通知、任免通知、火化证明、杨某某工资账户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周某甲、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乙、罗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6页。
3.证人名单:唐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周某甲、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乙、罗某某、李某甲、何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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