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谷**区**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忙购买飞机票为由,采用虚构购票信息的方式,先后4次骗取镇江市**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的机票款合计人民币1453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