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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给其战友张*打电话谎称自己的亲戚在西渭**集团办理了一个高速路收费员的工作名额,该亲戚因故不能上班,现欲以十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工作岗位转让。张*信以为真,并将此事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称交十一万元即可上岗。被害人张某某与杨某某联系并在**门口见面,被告人杨某某对张某某说这个事比较急,给你一个卡号你把钱打进来,2013年11月21日张某某将十一万元现金汇款入杨某某账户。被告人杨某某除将其中1万元交给张*外,其余10万元全部挥霍,2014年6月17日张帆将这1万元现金返还给张某某,2014年10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高陵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5日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书证:银行转帐记录,个人业务凭证;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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