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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队**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处理酒驾销分及办理三轮摩托驾驶证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币6600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房屋出租合同、刑事谅解书等;2、抓获经过;3、证人周某某、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等;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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