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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群众,1990年3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工,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后,其化名“李某某”并谎称单身,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支付物流费用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9188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2019年11月14日,嫌疑人杨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9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2*******)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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