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6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仙游县,以个人名下手机、支付宝及对应银行卡,伙同傅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傅某某上家“林某某”(另案处理)进行犯罪活动后的赃款转移走账及提现。
涉案具体案件如下:
1、2020年5月,现住于本市下城区武林路*号*单元*室的被害人金某某在互联网中结识名为“lmh8990”的微信好友,之后该好友发送网络赌博APP下载链接后,在手机内下载名为“英才国际”的赌博APP。此后,金某某在该“英才国际”APP内充值赌博并正常提现。至同年7月,金某某共计充值四十余万元后被骗(损失443723.97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支付宝接收来自金某某的资金人民币50 000元并转账及提现。
2、同年6月7日至9日期间,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被害人郭某某,在互联网中经他人推荐下载名为“福利彩票”的手机APP。此后,郭某某被他人以平台充值、提现盈利费的形式骗取人民币37 724元(共计转账39700元,提现成功1976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支付宝接收来自郭某某的资金人民币28 700元并转账及提现。
同年7月3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郭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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