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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村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20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因在疫情期间没事做,就打算到珠海买毒品运输回广州贩卖赚钱。同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租用了网约车司机田某某的汽车(粤S49***),从广州市花都区来到珠海市斗门区。到达斗门区白蕉镇**小学附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周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装有其购买的海洛因的布包放置在车后座上,叫司机田某某驾车载其回广州。13时许,在途经珠海市斗门区江珠高速白蕉收费站卡口时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民警查获,当场在被告人杨某某放在汽车后座的布包里缴获一块用黄色纸包装的疑似毒品,净重351克。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的含量为39.0g/100g。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然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讯问笔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审讯录像及抓捕、搜查、称量录像光碟拾壹张,散页拾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本案依法扣押的物品提请法院判决没收。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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