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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19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20栋6单元3层159号自己家中,将一包净重0.78克的毒品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其儿子魏某某(另案处理)。当日19时5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大白鲨酒店东侧门洞附近,魏某某又将该包毒品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搜查到白色晶体四袋,该四袋白色晶体总重5.81克。经鉴定,上述五袋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8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20栋6单元3层159号其家中,多次容留杨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尿样毒品检测单、称重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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