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8月17日至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的家中,向郑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共5次约重1.6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7日23时许,杨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以1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毒品麻果1颗,重约0.09克。
2、2020年8月19日10时许,杨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以1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毒品麻果10颗,重约0.9克。
3、2020年8月28日17时许,杨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以3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毒品麻果3颗,重约0.27克。
4、2020年8月24日15时许,杨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麻果3颗,重约0.27克。
5、2020年8月29日19时许,杨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麻果1颗,重约0.09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8月17日至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的家中,容留李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7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7日23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1次。
2、2020年8月19日10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1次。
3、2020年8月24日15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
4、2020年8月28日上午,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郑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
5、2020年8月28日17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新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1次。
6、2020年8月29日19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
7、2020年9月1日20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容留郑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 搜查、取样、称重笔录;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1.62克、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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