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6********,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现租住在益阳市**执行所。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2日抓获归案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8月5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桃江县******关爱中心。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17年8月28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外号“凤姐”的女子手中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含包装约0.7克左右)毒品冰毒,于21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鑫泰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
2.2017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外号“凤姐”的女子手中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再以2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门口贩卖给肖某某。
肖某某以上两次购得毒品后均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给肖某某的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容留龙某某在出租房内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18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容留龙某某和其朋友在出租房内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18年2月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容留龙某某和其朋友在出租房内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益阳市**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肖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两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指定监视居住于桃江县艾滋病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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