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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黑某某”),男,佤族,23岁,小学肄业,家住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自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7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1时许,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所住镇康县**镇“**”宾馆**号房间进行检查时,从杨某某放置于床上的黑色单肩包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成坨状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2.916克。另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50元5颗的价格,在该房间内向张某某和龚某某贩卖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两次,共计10颗,净重约0.98克,并容留两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手机;2.书证:身份协查函、复函;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6.搜查、提取、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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