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031X,白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鹤庆县**镇**村委会**路口、**石场窝棚等地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毒品麻黄素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杨银江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寸全青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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