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因其具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于2019年5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以5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在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以5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一小袋净重为0.2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一小袋毒品及OPPO手机等物。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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