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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道。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前郭县**镇**小区门口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后在黑龙江省**县**中学附近,被告人杨某某将毒品冰毒0.3克给付张某某。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郝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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