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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6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2小包冰毒给买毒人员方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到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100元毒资后,携带2小包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75克)到珠海市香洲区******的交叉路口处交货,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方某某身上查获2小包冰毒,在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查获用来联系毒品交易的OPPO手机一部。4月11日1时30分许,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带领下,至其住处查获16小包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8.22克)。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4.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双方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彩霞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及光盘陆张;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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