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侦监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0时30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委会***组被告人杨某某家将其抓获,同时还查获吸毒人员赵某甲,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家二楼房间的床头查获海洛因0.70克。被告人杨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海洛因贩卖给封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杨某甲、李某某、金某某、杨某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中湖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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