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住武夷山市**路**号**楼**座**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应何某某的购买要求,向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600元人民币(下同)0.2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在武夷山市龙安谷桥头一垃圾桶附近取得该毒品。
2.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应吕某某的购买要求,向袁某某购买400元0.16克的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某,后吕某某于武夷山市赤石暴动纪念馆门口红白相间的铁栏杆附近取得该毒品。
2019年6月14日9时许,民警在武夷山市横街头建设银行分理处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吕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居中倒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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