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瑞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巷**号。因吸毒于2007年6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2年4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后送至强制隔离所强戒;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谢某某、黄某等人,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6日晚,在杨某某家楼下,杨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谢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谢某某毒资700元。
2.2020年4月10日中午,在杨某某家楼下,杨某某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谢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谢某某毒资400元。
3.2020年4月11日中午,在杨某某家楼下,杨某某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谢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谢某某毒资500元。
4.2020年6月6日晚,在瑞金市象湖镇**小区大门口,杨某某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通过支付宝收取黄某毒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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