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吸毒人员房伟花电话联系,约定在西安市临潼区健康路80宾馆门口交易毒品,两人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杨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物3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根据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检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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