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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襄垣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小区、**小区等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

1、2019年1月至9月间,杨某某在本区**小区、***小区等地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338次,共计392.53克,收款130845元。

2、2019年4月至9月间,杨某某在本区***小区等地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163次,共计79.75克,收款26583元。

3、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间,杨某某在本区**门口、**西区等地向弓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92次,共计48.57克,收款19430元。

4、2019年1月至4月间,杨某某在本区***小区向胡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25次,共计7.36克,收款3680元。

5、2019年2月至9月间,杨某某在长治市襄垣县**小区等地向黄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13次,共计8.04克,收款2680元。

6、2019年2月至8月间,杨某某在本区***小区等地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14次,共计7.86克,收款2620元。

7、2019年8 月30日至9 月1 日间,杨某某向尚某某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3次,共计2.5克,收款1199元。

2019年9月8日,民警在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筋”(甲卡西酮)一大包,经称重及鉴定,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净重48.31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594.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称重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文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散页证据材料11页。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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