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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单元****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小区****单元****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04年3月22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2.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3.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4.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1月16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共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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