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04年3月22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2.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3.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4.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继光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共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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