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11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董某出售毒品麻黄素28颗,非法获利8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小区杨某某住处;
2、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杨某甲出售毒品麻黄素14颗,非法获利4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小区杨某某住所附近;
3、2018年8到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毒品麻黄素14颗,非法获利4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小区大桥和**大桥岔**小区岔路口;
4、2018年9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罗某某出售毒品麻黄素13颗,非法获利4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大桥;
5、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朱某某出售毒品麻黄素16颗,非法获利10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小区杨某某住所附近;
6、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麻黄素18颗,非法获利7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小区*号门附近和**小区桥头;
7、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5、6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毒品麻黄素50颗,非法获利1000元;交易地点在凤庆县**镇**大桥和凤庆县**人民医院家属区附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3颗,净重15.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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