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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临时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下午,韦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杨某某在四川省华蓥市广北三街金利多生活超市前的马路上将一个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韦某某,并现场收取现金三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杨某某辨认韦某某;杨某某辨认贩卖毒品的具体地点(华蓥市广北三街附近);韦某某辨认杨三(杨某某),韦某某辨认购买毒品的具体地点(华蓥市广北三街附近);韦某某手机的检查笔录(2020年7月3日14:57分与杨三有一次语音通话);韦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呈阳性);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0.2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丝丝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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