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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58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杨某某求购毒品,二人约定在顺庆区文峰街“恒河外滩”大门附近见面交易。之后在约定地点,被告人杨某某收取谢某某800元现金,将一小袋毒品“海洛因”交给了谢某某,二人交易完成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人民币800元;从吸毒人员谢某某处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小袋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44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视频、扣押物证、鉴定结论、判决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6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帮助下,被告人杨某某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系吸毒人员,有认罪认罚、零包贩毒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 卷宗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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