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街。2011年8月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1200元,后杨某某从上家以800元价格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约0.5克),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附近交给王某某(系张某某男朋友)。
2、2019年1月21日凌晨,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1200元,后杨某某从上家以850元价格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约0.5克),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附近交给王某某(系张某某男朋友)。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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