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租住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2月16日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2月17日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2019年9月25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秦州区左家场附近的河提上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了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得赃款100元。
2、2019年10 月1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秦州区左家场附近的河堤上给吸毒人员辛某某贩卖了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200元。
3、2019年十月国庆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秦州区左家场附近的河堤上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200元。
4、2019年10月12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秦州区左家场附近的河堤上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了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200元。
2019年10月12日15时30分(案发当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民警在秦州区**附近的马路上将杨某某抓获,并在杨某某身上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净重3.977克;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净重3.866克。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杨某某供述、杨亚延证言、辛小东证言、杨贵顺证言、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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