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无业。2017年8月3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1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好刘某某(另案处理)按照0.5克冰毒500元的价格购买1克冰毒,后杨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约0.8克冰毒转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好刘某某按照0.5克冰毒500元的价格购买0.5克冰毒,后杨某某以650元的价格将约0.4克冰毒转卖给罗某某;
2019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好刘某某按照0.5克冰毒500元的价格购买0.5克冰毒,后杨某某以650元的价格将约0.5克冰毒转卖给罗某某。该次罗某某给杨某某微信转账600元,欠杨某某50元;
以上总计三次,合计约1.7克,被告人杨某某实际获利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数据打印件、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提取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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