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秦,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秦携带毒品冰毒前往本市巴州区吴家河**新居**单元**房间内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4克,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杨秦转账支付毒资600元,其中0.2克冰毒系刘某某帮苟某某购买。后刘某某、杨秦、何某某等人在**新居一起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杨秦所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冰毒3小袋,疑似麻古1袋,同时现场查获大量吸食毒品冰毒的工具。后经称重:3小袋冰毒疑似物1.63克、1带麻古疑似物0.17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秦携带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携带的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同时查明:1.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秦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00元,后刘某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自己和何某某等人吸食。
2.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杨秦向刘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0.4克,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杨秦转账支付毒资共计600元。后刘某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自己和何某某等人吸食。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秦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4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元,后李某某将买来的毒品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4.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秦向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总共约8.97克,许某某通过微信向杨秦转账支付毒资合计8910元,许某某将买来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秦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秦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秦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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