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度KTV往城市花园方向30米左右美宜佳旁小巷子,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了0.2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
2019年6月24日8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中学附近的巷子,向吸毒人员向某某和潘某某贩卖了0.5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6月24日13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桥附近一自助洗车店内,向吸毒人员向某某和潘某某贩卖了0.5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万达广场2号门前公交站,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了0.4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和现金共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汽车客运站对面公交车站,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了0.3克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客运站门口,向吸毒人员向某某、潘某某贩卖了0.5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吸毒人员向某某相约进行毒品交易。当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市花园行政服务大厅对面的公路准备与吸毒人员向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的一团白色纸团打开,其中有一包白色晶状体,净重0.37克。经鉴定,该白色晶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台、毒品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3.证人向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志权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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