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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雷,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住利州区**壕**号,无业。2013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被告人杨雷身体原因广元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拘留,经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杨雷,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建议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撤回该案。2020年9月3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日,吸毒人员胡某某联系被告人杨雷,询问被告人杨雷是否有冰毒销售,欲购买价值400元人民币,约0.6克的冰毒用于吸食,后双方约定在广元市利州区上西821医院附近见面交易。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雷在与胡某某交易冰毒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雷身上搜查出冰毒疑似物3袋。民警随后对被告人杨雷租住屋进行搜查,查获冰毒疑似物31袋。经称量,从被告人杨雷身上查获的3袋冰毒疑似物净重1.53克,从被告人杨雷租住屋搜查出的31袋冰毒疑似物净重16.73克,共计净重18.26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被告人杨雷身上及租住房屋内搜查出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雷向他人贩卖价值400元人民币约0.6克的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雷非法持有冰毒,净重共计17.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雷在贩卖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陈  彬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雷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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