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海波,绰号杨雪,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6061647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小岭镇北河四组,住河北省沧州市建北街交通局宿舍2号楼2单元302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⒈2018年11月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杨海波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炼油厂小区内以600元价格向耿金学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5克。
⒉2018年11月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波在河北沧州市八里屯车站站牌附近以600元价格向耿金学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5克。
综上,犯罪嫌疑人杨海波共计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克。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海波于2020年7月8日在沧州市新华路供电所门口被庆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海波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辨认笔录等笔录;5.杨海波与耿金学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波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海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洪瑞
2020年9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海波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⒋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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