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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3********,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6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杨柳街41栋楼下,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2020年8月29日10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号家中,被告人杨某某以600元钱的价格将约0.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20年8月29日15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号附近,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约0.1克冰毒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20年8月29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杨柳街41栋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挡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四小袋白色晶体、半颗红色药丸和一杯黑色液体,共计28.83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2月14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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