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887号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安路“E佰度网吧”门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750元销售给邓某某。同日15时35分许,杨某某又在同一地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少量以人民币250元销售给邓某某。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二次贩卖共计人民币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王珺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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