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3日凌晨,在微信上接到吸毒人员权某某要求购买1根毒品“小树枝”的要求后,即与上线贩毒人员朱某某(已判决)联系谈妥购买毒品“小树枝”。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上收取权某某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给朱某某,并将权某某所在地址告知朱某某,由朱某某安排人员将1根毒品“小树枝”送至无锡市梁溪区白金汉爵大酒店给权某某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权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所销售的“小树枝”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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