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阁**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购毒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梦岛宾馆内将一小包毒品疑似物“冰毒”(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2020年5月15日10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街**阁**房内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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