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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街镇**街村**路**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王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求购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毒资100元人民币,杨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大麻邮寄至**区**区,后公安机关从该快递包裹中缴获毒品大麻3.90克(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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