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西)88号,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日至2月2日、2020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2020年5月10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位于本市张港镇芦茯街中医院斜对面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方某某、张启圣、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2019年8月14日14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位于本市张港镇芦茯街中医院斜对面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抓获,并在该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疑似物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黄色粉末、毒品疑似物红绿片剂和白色晶体混合物共66份,经称量净重424克,并提取了71份检材。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毒品疑似物中,其中有42份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对应毒品净重85.14克,其中有6份检测出含有氯胺酮成分,对应毒品净重9.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天门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提取检材记录、天门市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14克、毒品氯胺酮9.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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