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欲购买250元的冰毒和麻古,双方约定在自贡市沿滩区创新城2号车库门口交易。当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以250元的价格在约定地点将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贩卖给胡某某。因被告人杨某某在2020年1月14日曾向胡某某借款100元,后胡某某将剩下的15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胡某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杨某某母亲的房屋)将购买的毒品吸食。
归案后,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④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⑤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⑥胡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证人胡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视听资料:讯问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辨认作案现场的视频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4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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