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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吸食毒品海洛因并挣得一些收入,从2019年10月14日至16日,通过他微信上微信名叫“想你的夜。健”的男子通过“埋雷”的方式陆续给该杨提供十小包毒品海洛因,每包为200元的量。杨某某通过“挖雷”的方式取得毒品后,打开包装从中分一些共自己吸食,剩下的再包装好以每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其微信上的两名下线。

经检查杨某某手机微信的转账记录,发现其在2019年10月14日至17日,卖给韩某某6次毒品,卖给微信名为“翔”的男子2次毒品,都是在郭杜南街和北街上通过“埋雷”的方式卖给他们毒品的,双方不见面。卖得毒品的收入用于偿还其欠上线微信名叫“想你的夜。健”的男子的钱,该男子分给杨某某几小包毒品和卖毒品后的几百元作为报酬。

2019年10月17日10时许,长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郭杜北街郭杜公交首末站外马路旁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在其身上搜到三小包有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物质。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以上三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为0.7186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黑色VIVOY66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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