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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与吸毒人员胡某某、田某某取得联系,杨某某与胡某某约定在本市莲湖区西关**超市员工宿舍见面,向胡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杨某某与田某某约定在本市莲湖区**街**巷见面,向田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2019年9月22日,杨某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4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0.7524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经检测,杨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胡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5、毒品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已查获的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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