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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19时许,以微信转账收取刘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将净重为0.8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净重为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贴在重庆市渝中区半岛利园小区门口附近的配电箱上,由刘某某将毒品取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21时许, 以微信转账收取熊某某毒资人民币400元后,将净重为0.77克的甲基苯丙胺贴在本市九龙坡区保利花半里玫瑰园2栋30楼电梯口附近的消防箱上,由熊某某将毒品取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23时许, 以微信转账收取熊某某毒资人民币100元后,将净重为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贴在本市九龙坡区保利花半里玫瑰园2栋31楼电梯口附近的消防箱上,由熊某某将毒品取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0时许, 以微信转账收取熊某某毒资人民币150元后,准备将毒品交付给熊某某时,在本市九龙坡区保利花半里玫瑰园2栋32楼电梯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捉获,从其身上查获净重为0.2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净重为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封存、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7.提取、封存、称量及检材提取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峰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视频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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