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1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3月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2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就曾贩卖毒品给蔡某某、李某某、邵某某三人。2019年7月19日,杨某某向邵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时,双方约在云南省陆良县**镇**医院门口交易,14时许,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在**医院门口将在此等待交易毒品的杨某某抓获,当场从杨某某左上衣口袋内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毒品冰毒5颗,从其驾驶的云******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无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冰毒一袋,从其丢在身边地上一铁盒子内查获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和无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冰毒34袋。经称量,透明粉末状可疑毒品毛重9.52克,净重6.49克;红色片剂状可疑毒品毛重23.19克,净重19.79克,合计毛重32.71克,净重26.28克。经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杨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为26.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马”零包一包、冰毒零包一包、铁盒一个;2.书证:(1)户口信息查询;(2)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9]D0687号理化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拆封、称量、扣押、封装、取样记录、补充拆封、称量、封装送检记录、称量结论告知笔录和称量照片;(3)提取物证笔录和照片;(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其他:(1)受、立案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抓获经过;(4)石公(北)现检字[2019]1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6)检定证书;(7)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选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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