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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3525197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9月13日至9月17日、11月28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曾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常某甲、常某乙贩卖共计净重约3.92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42片。其中,2020年5月30日21时51分许向常某乙贩卖5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7片,同月31日18时06分、18时54分分别向常某乙贩卖45元、1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18片,同日22时48分许向常某甲贩卖73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片。同年6月1日22时许,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对杨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杨某某放置于客厅沙发上的毛毯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三袋,共计净重39.98克。同日23时40分许,民警对杨某某的人身安全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所穿牛仔裤右侧裤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片,共计净重1.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书证: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乙、常某甲、李某某、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搜查、提取、称量、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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