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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在朋友袁某某(微信号lcy1155)微信问询购买大麻叶后,联系微信好友“二娃”(微信号Gary,具体身份不详),询价后收袁某某微信转款900元,向“二娃”微信转款720元购买大麻叶,获利180元。后杨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路**号小区门外收到“二娃”通过美团送来的大麻叶后将此大麻叶交给同在该地等待的袁某某。2020年9月3日11时许,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本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到案后,杨某某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炜姗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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