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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水东村委会下水东一队路口贩卖了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后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杨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台、毒资200元人民币;从陈某某处依法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98********(丈夫沈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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