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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8〕7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三亚市**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16时许,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在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北京街区楼下交易。随后杨某某骑一辆女式摩托车载着陈某某到北京街区楼下,高某某交给杨某某人民币500元,杨某某让不知情的陈某某从其裤兜里掏出一个利群烟盒(内有甲基苯丙胺一小包)递给高某某,高某某拿到毒品后当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杨某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vivo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从高某某身上扣押交易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500元(已收回)、vivo手机一部、女式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陈某某 、王某某的证言及高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海涛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三亚市吉阳区**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vivo手机一部;涉案财物女式摩托车一辆,现存放于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梅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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