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学院门口的公交车站站牌处,以1200元的价格将约2克海洛因卖给范某某;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湖南**附近的地下通道内,以2600元的价格将约4克海洛因卖给刘某某;
3、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医院门口的公交站牌处,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8克海洛因卖给谢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范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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